原告李立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委托代理人王伟,黑龙江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委托代理人杜亚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被告王国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立志诉被告高某、王国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案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不明确,经本院向其释名后仍无法明确其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立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5,600.00元,本院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丽超
审判员 崔霞
人民陪审员 郑友丽
书记员: 李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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