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玮,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李某某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蒋梦娴
书记员:曹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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