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立冬,男,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746969133D,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卜奎大街90号。法定代表人李志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园,黑龙江天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立冬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立冬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立冬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付治钧
书记员:佟思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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