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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赵志军、陈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铭伟,河北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志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赵志军、陈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对方利益,对其请求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申妍

书记员: 王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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