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行某某。
委托代理人:宋国庆,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行某某独羊岗乡西差取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行某某独羊岗乡西差取村。
法定代表人:刘五顺,系该村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行某某,系该村村支书。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行某某独羊岗乡西差取村村民委员会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素丽
书记员: 郑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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