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1967年6月154日出生,驾驶员,住兴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2018年5月2日,被告李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以兴山县中医医院无开颅手术资质和条件却为原告进行开颅术,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为由,申请追加兴山县中医医院为本案被告。同时以原告驾驶鄂E×××××号车辆在道路通行中的行为是本次事故发生的共同原因为由申请追加鄂E×××××号车辆的车主单位宜昌可以物流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并申请要求本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以鄂E×××××号车辆承保的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对此事故承担赔付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李静与被告李某某、兴山县兴发汽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李某某申请追加被告兴山县中医医院参与本案诉讼的理由系医疗侵权关系,本院经核实兴山县中医医院具有西医外科资质,且被告亦没有在法庭指定期限内提供证据证实其观点。对于被告李某某申请追加宜昌可以物流有限公司为被告的观点,根据本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鄂E×××××号车辆不是本次事故的参与方,其申请理由亦不成立。被告李某某申请要求本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以鄂E×××××号车辆承保的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对此事故承担赔付责任,实质亦为申请追加鄂E×××××号车辆承保的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为本案被告之请求,该请求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李静与被告李某某、兴山县兴发汽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

驳回申请人李某某的申请。

审判员  魏满华

书记员:郑鹏飞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