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科文与刘之举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科文。
委托代理人税勇,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刘智举。
被告蒋海莉。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科文诉被告刘智举、蒋海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科文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智举、蒋海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科文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智举、蒋海莉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科文撤回对被告刘智举、蒋海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李科文负担。

审判长  罗杨军 审判员  谭文芳 审判员  贾泽升

书记员:张芹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