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科文。
委托代理人税勇,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刘智举。
被告蒋海莉。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科文诉被告刘智举、蒋海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科文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智举、蒋海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科文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智举、蒋海莉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科文撤回对被告刘智举、蒋海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李科文负担。
审判长 罗杨军 审判员 谭文芳 审判员 贾泽升
书记员:张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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