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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秋顺与贾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秋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秋果,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乐,河北冀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秋顺与被告贾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李秋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秋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秋顺负担。

审判员  李英珍

书记员: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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