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
委。
委托代理人云海军,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
被告: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
被告:邓秀。
被告:邓秀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邓某某、邓某某、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 王树宁 审判员 孟寅生 审判员 赵立新
书记员:田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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