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孟涛波(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杨滨旭(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问建贵
问某某
问书爱
问爱需
问喜贵
问新新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孟涛波,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滨旭,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问建贵。
被告问某某。
被告问书爱。
被告问爱需。
被告问喜贵。
被告问新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问建贵、问某某、问书爱、问爱需、问喜贵、问新新共有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孟涛波、杨滨旭,被告问喜贵、问书爱、问爱需、问新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问某某、问建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告与问计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六个子女即本案的被告,问计生生前为国家河北省电力公司保定供电分公司职工,1980年11月退休,2014年11月20日去世。
根据文件规定,问计生去世后社保基金发放丧葬补助费4785元,一次性抚恤金37840元,该款项现由国家河北省电力公司保定供电分公司保管。
问计生与原告相互扶持共同生活70多年,感情很深,原告对问计生照顾最多,六被告尽的赡养义务很少,问计生去世后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精神痛苦,生活失去了依靠。
现87岁高龄,身患××,生活非常困难,问计生去世后的丧葬事宜由原告出资办理,六被告没有出资,社保基金拨付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应补偿给原告所有。
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问计生的丧葬补助费4785元,一次性抚恤费37480元归原告所有,诉讼费用由六被告承担。
被告问建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被告问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提交答辩状,对于原告的起诉不予认可,认为不符合继承法的规定。
原告和问计生是夫妻关系,照顾最多,是合情合法的。
但问计生住院多次,问某某均全力看护,侍奉。
原告是退休职工,现工资已达4000多元,存款及房产均由问建贵、问喜贵、问书爱霸占和瓜分。
问计生办丧事的费用是由问喜贵先垫付,后原告加倍偿还其小儿子。
原告对待儿女不公平,两个儿子和问书爱均拿原告当挡箭牌,挟持老人专告儿子,以便从中获取最大利益。
被告问书爱辩称,同意原告的意见。
办理丧事的钱是母亲出的,问喜贵单位上的礼钱他都拿走了,支出的钱是母亲出的。
被告问爱需辩称,不同意原告的意见,母亲年级很大了,母亲拿着钱想干什么,母亲手里有多少钱,多少财产都不知道,如果现在母亲有病,不把钱给大家,以后怎么办,等以后母亲病了,让母亲拿这些钱看病。
实在不行就依法分割。
丧葬费的细节不知道,但确实听到母亲说这钱肯定是她出。
被告问喜贵辩称,没有意见,同意按照原告的意见,同意起诉的要求。
父亲的丧葬费是问喜贵花费,当时花费了3万多元。
被告问新新辩称,父亲住院和出院后完全是由问新新照顾,每天给父亲擦洗,街坊邻居都知道,办事情是第一被告办的,钱是母亲出的,办事的钱都是母亲出了3万元,家庭的矛盾是大家造成的,应该把钱依法分割。
本院认为,孝敬老人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也是我国的优良传统。
问计生去世后的丧葬费用由原告李某某支出,故社保基金中的丧葬补助费应归原告李某某所有;抚恤费,是国家给予死者近亲属的精神上的慰籍和抚恤,归原告李某某和六被告共同共有。
原告李某某和问计生共同生活多年,相互照顾和关心,问计生的去世无论从生活上还是精神上都给李某某造成了很深的影响,六子女已经分家另过,本着照顾和保护老年人权益的精神,37480元抚恤金中25480元归李某某所有,其余六子女人均分得2000元为宜。
被告问建贵、问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 、第一百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问计生的丧葬补助4785元归原告李某某所有;
二、问计生的抚恤费共37480元,原告李某某分得25480元,问建贵、问某某、问书爱、问爱需、问喜贵、问新新每人分得2000元。
案件受理费429元,由被告问建贵、问某某、问书爱、问爱需、问喜贵、问新新每人负担7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孝敬老人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也是我国的优良传统。
问计生去世后的丧葬费用由原告李某某支出,故社保基金中的丧葬补助费应归原告李某某所有;抚恤费,是国家给予死者近亲属的精神上的慰籍和抚恤,归原告李某某和六被告共同共有。
原告李某某和问计生共同生活多年,相互照顾和关心,问计生的去世无论从生活上还是精神上都给李某某造成了很深的影响,六子女已经分家另过,本着照顾和保护老年人权益的精神,37480元抚恤金中25480元归李某某所有,其余六子女人均分得2000元为宜。
被告问建贵、问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 、第一百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问计生的丧葬补助4785元归原告李某某所有;
二、问计生的抚恤费共37480元,原告李某某分得25480元,问建贵、问某某、问书爱、问爱需、问喜贵、问新新每人分得2000元。
案件受理费429元,由被告问建贵、问某某、问书爱、问爱需、问喜贵、问新新每人负担71.5元。
审判长:宋爱云
书记员:赵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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