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秋华
屈继锋(河北华岩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孙广云(河北唐山古冶区林西法律服务所)
万拨云
杜英惠(河北华岩律师事务所)
贾某
原告李秋华。
委托代理人屈继锋,河北华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广云,唐山市古冶区林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万拨云。
委托代理人杜英惠,河北华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贾某。
委托代理人孙广云,唐山市古冶区林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秋华与被告张某某及第三人万拨云、贾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秋华于201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秋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李秋华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秋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李秋华负担。
审判长:芦丽群
审判员:李佳
审判员:王明星
书记员:李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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