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曹绍静,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绩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尚丽,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超辉,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邢台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邢台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处分,且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回对被告邢台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牛英涛
书记员:张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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