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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李某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佳宏,河北东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03071607210043。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昱文,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8201010718183。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80.00元,减半收取34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师庚卯

书记员:付海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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