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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马某金与李有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唐山市。
原告:马某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刘建国,河北刘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有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唐山市。

原告马某金、李某某与被告李有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原告马某金、李某某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金、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马某金、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建光

书记员: 董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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