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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等14人与滦平县德某蔬菜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杨玉侠
毛金玲
王兰青(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
滦平县德某蔬菜专业合作社

原告:李某某。
原告:杨玉侠。
原告:毛金玲。

原告
委托代理人:王兰青,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滦平县德某蔬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滦平县大屯满族乡小城子村。
经营者:王富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杨玉侠、徐凤银、田玉芬、付振琴、孙凤琴、刘凤琴、毛金玲、杨凤琴、卢桂云、杨凤华、徐桂荣、徐凤琴、王凤侠与被告滦平县德某蔬菜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杨玉侠、毛金玲于2015年7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滦平县德某蔬菜专业合作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杨玉侠、毛金玲撤回对被告滦平县德某蔬菜专业合作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杨玉侠、毛金玲撤回对被告滦平县德某蔬菜专业合作社的起诉。

审判长:司利国

书记员:杨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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