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南,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被告:衡某某(李某某妻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那志刚,河北纵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424元,减半收取计2712元,保全费1895元,由李某某负担。
书记员:史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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