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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何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顾灵强,赵县宏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何某某。
委托代理人:史占伟、赵良,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何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志霞

书记员:陈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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