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顾灵强,赵县宏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某。委托代理人:史占伟、赵良,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何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志霞
书记员:陈建力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