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临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德臣,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芳,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临西县。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赵某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 商立柱
人民陪审员 张春琳
人民陪审员 张振
书记员: 郝正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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