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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根福,上海海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杨毅炯

书记员:施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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