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艳红,河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被告: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柴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被告:邯郸市高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铁西北大街369号西苑百花小区8-2-2号。法定代表人:韩明恩。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柴某某、邯郸市高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吴 杰
书记员:王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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