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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王某某与王某某、冯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马晓飞(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冯某某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李红叶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晓飞,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被告冯某某。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地址:邯郸市开发区世纪大街21号乙鑫通大厦二楼。
负责人:郑永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红叶,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冯某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海亮

书记员:王俊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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