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马英杰(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
王春艳(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
郭某某
郭艳池
纪淑琪
曹保英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英杰、王春艳,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艳池。
被告纪淑琪。
委托代理人曹保英。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纪淑琪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马英杰、王春艳,被告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艳池,被告纪淑琪及其委托代理人曹保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在涿州市刁窝乡佟村有宅基一处,虽未取得宅基证,但其依法享有了土地使用权。原告与被告郭某某签订了换地协议,且双方已实际履行。现被告郭某某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又将互换后的宅基(郭某某原宅基)与被告纪淑琪进行宅基互换。被告郭某某在明知已经与原告进行了土地互换,现又与被告纪淑琪进行土地互换,被告郭某某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故二被告所签换地协议应属无效。关于被告纪淑琪的相应权益可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判决如下:
被告郭某某与被告纪淑琪于2002年4月15日所签的换地协议无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郭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在涿州市刁窝乡佟村有宅基一处,虽未取得宅基证,但其依法享有了土地使用权。原告与被告郭某某签订了换地协议,且双方已实际履行。现被告郭某某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又将互换后的宅基(郭某某原宅基)与被告纪淑琪进行宅基互换。被告郭某某在明知已经与原告进行了土地互换,现又与被告纪淑琪进行土地互换,被告郭某某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故二被告所签换地协议应属无效。关于被告纪淑琪的相应权益可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判决如下:
被告郭某某与被告纪淑琪于2002年4月15日所签的换地协议无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长:邵锁强
审判员:毕征征
审判员:杨继富
书记员:宋金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