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才斌(河北彬礼律师事务所)
白某某
闫国田(山西乌金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某,女,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才斌,河北彬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某某,男,住山西省大同市。
委托代理人:闫国田,山西乌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李某某诉被告白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白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协议管辖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口头约定是无效的,且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在山西省大同市,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在被告住所地立案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矿区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矿区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长:孙敬韬
书记员:孙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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