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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杨某、崔永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灵,黑龙江宏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土建工程处职工,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祖子媛,黑龙江宏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永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勃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祖子媛,黑龙江宏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2017)黑0903民初2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某某预交的二审受理费12458.00元、上诉人杨某预交的二审受理费1245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天宇 审判员  鲁乡宁 审判员  杨青涛

书记员:石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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