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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楼惠人,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 军
书记员:张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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