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邑县。
委托代理人:赵献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高邑县,系原告家属。
被告武汉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邑县。
委托代理人:郑想,河北冀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耿某某,男,汉族,住高邑县。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武汉英、耿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 张晓辉
审判员 张丽洋
人民陪审员 白丽丽
书记员: 付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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