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秀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代理人:吕树茂,河北尚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西城区。
委托代理人:庞超,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秀峰诉被告潘某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原告李秀峰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秀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秀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均由原告李秀峰负担。
审判长 杨建宗
人民陪审员 赵国民
人民陪审员 刘佳鹏
书记员: 康景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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