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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张某某、刘某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远,河北燕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静,河北燕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被告:刘某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第三人:三河市兴达致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冯庄子村西、京哈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刘翠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宁,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刘某丽、第三人三河市兴达致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计267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兰景贺

书记员:王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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