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伟,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少艾,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上海普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焱,上海普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珏(陆某妻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黄珏,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陆晓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陆燕,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某(陆燕母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俞仁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燕(俞仁杰母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某(俞仁杰外婆),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袁愈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袁秋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愈冲(袁秋琪父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袁愈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袁愈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袁琴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袁向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李某某、袁某某与被告袁某某、陆某、黄珏、陆晓晟、陆燕、俞仁杰、袁愈冲、袁秋琪、袁愈中、袁愈平、袁琴妹、袁向阳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李某某、袁某某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袁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袁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吴 昆
书记员:荣琼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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