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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如。委托代理人:牛玉平。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如与被告张某某人身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5.00元,由原告李某如负担。
审判员 朴金利
书记员: 郭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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