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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如与张某某人身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如。
委托代理人:牛玉平。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如与被告张某某人身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5.00元,由原告李某如负担。

审判员 朴金利

书记员: 郭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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