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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周某、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丁启波(与原告系夫妻关系),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仲伟良、陆海霞,黑龙江仲伟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丁启波、被告委托代理人仲伟良、陆海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周某、宋某某向原告李某某借款616万元未还,有二被告出具的借据足以为凭,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被告理应承担还款付息的义务;原告之夫丁启波将300万元债权自愿转移给原告,且被告无异议,其债权转移成立,本院应予准许,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还款付息的理由确实、充分,合法有据,且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利息均未超出年利率24%,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某、宋某某给付原告李某某借款616万元;
二、被告周某、宋某某给付原告借款利息218.16万元(自2016年5月26日开始至欠款实际执行之日止均按每笔欠款原约定利息给付)。
以上二项合计834.16万元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191.20元,减半交纳即35096.00无,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丧失法律强制执行力。

审判员  李桂云

书记员:马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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