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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沧州兴和铸造厂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海华、李宁宁,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兴和铸造厂,住所地:献县河城街镇冉庄河村。
负责人:席永占,职务:厂长。
不公开理由:调解。

审判员 钱英

书记员: 王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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