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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海华、李宁宁,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沧州兴和铸造厂,住所地:献县河城街镇冉庄河村。负责人:席永占,职务:厂长。不公开理由:调解。
审判员 钱英
书记员: 王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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