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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吕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被告: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鹏飞,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案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李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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