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郭玉环
杨书彬(河北宏源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刘立军(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
李庚申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石家庄市栾城区,现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环,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石家庄市栾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书彬,河北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石家庄市栾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军,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庚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石家庄市栾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邢辉
书记员:邢晓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