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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陈某、鄂州市恒昌客运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
迟冬梅(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
陈某
鄂州市恒昌客运有限公司
李景珍(湖北吴都律师事务所)
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
郭红润(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
张钟匀(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女,1989年10月出生,汉族,鄂州市人。
委托代理人:迟冬梅,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男,1976年6月出生,汉族,鄂州市人。
被告:鄂州市恒昌客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景珍,湖北吴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负责人:尹传勇,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季卫平,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红润,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钟匀,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鄂州市恒昌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鄂州市恒昌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陈某、鄂州市恒昌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起诉。
本案诉讼费350.00元,由原告原告李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陈某、鄂州市恒昌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起诉。
本案诉讼费350.00元,由原告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长:王向东

书记员:胡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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