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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福龙与牡丹江市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福龙,男,1988年1月16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告:牡丹江市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太平路128号帕弗尔酒店401室。
法定代表人:马玉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云,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福龙与被告牡丹江市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李福龙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福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福龙负担。

审判员  刘凤羽

书记员:董俊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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