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原告:李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原告:王跃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南城区,原告:张庆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朝,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原告李某某、李强、王跃宗、张庄欣与被告范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原告李某某、李强、王跃宗、张庄欣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李强、王跃宗、张庄欣撤诉。案件受理费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代敬辉
书记员:孙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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