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兰兰,上海政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圣戈班韩格某某世固锐特玻璃(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JAVIERGIMENO,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翊炜,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李某某与圣戈班韩格某某世固锐特玻璃(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 纳
书记员:赵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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