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閤大明
汪冬炎(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
钦传科
原告李某某,农民。
原告閤大明,农民。
委托代理人汪冬炎,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钦传科,个体工商户。
原告李某某、閤大明与被告钦传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閤大明于2015年3月30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閤大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閤大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李某某、閤大明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閤大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閤大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李某某、閤大明负担。
审判长:陈正彬
审判员:刘前富
审判员:王晓玉
书记员:黄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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