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春如,河北马春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
被告:滦平县小某满族乡哈叭沁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滦平县小某满族乡哈叭沁村。
法定代表人:张杰职务: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伟,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滦平县小某满族乡哈叭沁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滦平县小某满族乡哈叭沁村村民委员会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滦平县小某满族乡哈叭沁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香瑞
书记员:刘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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