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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福华诉王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福华
张洪旗(河北经航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雷小珊

原告:李福华,售货员。
委托代理人:张洪旗,河北经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工人。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沧州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经济开发区东海路20号靖烨科技园8号楼5层508-515室。
负责人:高立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小珊,公司职员。
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福华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483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此次事故交警部门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且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确认的原告的损失共计14632元,原告主张的其他损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上述损失均属被告太平财险沧州支公司的理赔范围,由太平财险沧州支公司在冀J×××××号车所投交强险医疗费项下直接赔付原告10000元,在伤残赔偿项下直接赔付原告3512元,在财产损失项下直接赔付原告270元,交强险共计赔付原告13782元,原告的其余损失850元由太平财险沧州支公司在冀J×××××号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内依责85%赔付原告722.5元,被告太平财险沧州支公司共计赔付原告14504.5元。被告太平财险沧州支公司赔付原告后,被告王某某不再履行支付赔偿款的义务。被告太平财险沧州支公司赔付原告后,原告返还被告王某某垫付款1298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五条  第六项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冀J×××××号车所投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理赔范围及限额内赔付原告李福华各项损失共计14504.5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后,被告王某某不再履行支付赔偿款的义务;
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后,原告返还被告王某某垫付款1298元;
四、驳回原告李福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到期将款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收款单位: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04×××43。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承担。(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此次事故交警部门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且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确认的原告的损失共计14632元,原告主张的其他损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上述损失均属被告太平财险沧州支公司的理赔范围,由太平财险沧州支公司在冀J×××××号车所投交强险医疗费项下直接赔付原告10000元,在伤残赔偿项下直接赔付原告3512元,在财产损失项下直接赔付原告270元,交强险共计赔付原告13782元,原告的其余损失850元由太平财险沧州支公司在冀J×××××号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内依责85%赔付原告722.5元,被告太平财险沧州支公司共计赔付原告14504.5元。被告太平财险沧州支公司赔付原告后,被告王某某不再履行支付赔偿款的义务。被告太平财险沧州支公司赔付原告后,原告返还被告王某某垫付款1298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五条  第六项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冀J×××××号车所投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理赔范围及限额内赔付原告李福华各项损失共计14504.5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后,被告王某某不再履行支付赔偿款的义务;
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后,原告返还被告王某某垫付款1298元;
四、驳回原告李福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到期将款交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收款单位: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04×××43。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承担。(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审判长:胡德忠

书记员:康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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