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刚,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被申请人:刘冰,女,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被申请人:姚新,男,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
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李冰、姚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某某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某某、刘冰名下的位于保定市徐水区房屋及被申请人王某某、姚新的350000万元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李某某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王某某、刘冰的位于保定市徐水区房屋,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王某某、刘冰保管并使用,但不准转让、变卖、毁损。二、冻结被申请人王某某、姚新的银行存款共计350000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李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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