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委托代理人:李保征,河北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某某与李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