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冯德全,枣阳市中兴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家祥,男,系李某某之夫,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
被上诉人(反诉被告)谭辉,女,系李某某之妻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曹昆仑,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谭辉物权纠纷一案,不服枣阳市人民法院(2013)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冯德全、杨家祥,被上诉人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曹昆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于2013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上诉人李某某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柴勇
代理审判员 王定强
代理审判员 张杨
书记员: 陈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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