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李某来与张某来、沧州春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光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东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树松,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华,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现羁押于河北省沧州市看守所。
被告:沧州春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光分公司,住所地东光县东光镇跃进社区。
负责人:刘美霞,经理。

原告李某来与被告张某来、沧州春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光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来、被告张某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沧州春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光分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2500000元及相应利息。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沧州春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光分公司在开发东光三里桥北东康巷改造项目中,因政府要求交付拆迁保证金二百万元,被告和原告联系借款,原告依据被告的要求将借款汇至被告的指定帐户,被告张某来以房地产幵发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另外借五十万元,现被告所开发的项目已停工,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未能偿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此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来、沧州春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光分公司与原告李某来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二被告应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案所涉借款中的200万元系被告张某来、沧州春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光分公司共同向原告借款,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张某来所借的50万元,原告无法证实与被告沧州春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光分公司之间的关系,故仅由被告张某来承担还款责任。2016年3月22日、2016年4月15日、2016年6月17日的借款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2%,其余借款均未约定利息,上述利息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李某来申请对二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支出保全费5000元,该费用应由二被告给付原告。被告沧州春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光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部分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来、沧州春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来借款200万元。
二、被告张某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来借款20万元。
三、被告张某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来借款30万元并按照约定支付利息。
四、被告张某来、沧州春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来保全费50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00元,由被告张某来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润升 审 判 员  沈志学 人民陪审员  周 雨

书记员:耿潇迪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