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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丹江口市铁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63年1月28日,汉族,原系丹江口市铁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丹江口市铁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丹江大道32号。
法定代表人:曾凡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代志刚,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反驳对方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丹江口市铁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马保安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铁马保安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晓荣

书记员: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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