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63年1月28日,汉族,原系丹江口市铁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丹江口市铁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丹江大道32号。
法定代表人:曾凡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代志刚,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反驳对方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丹江口市铁马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马保安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铁马保安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晓荣
书记员: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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