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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东诉李方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东
于世军(黑龙江良言律师事务所)
李方岩
王庆峰(黑龙江轩言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轩言律师事务所(黑龙江轩言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东,男,汉族,农民,住青冈县。
委托代理人于世军,黑龙江良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方岩,男,汉族,农民,住海伦市。
委托代理人王庆峰,黑龙江轩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穆佳贝,黑龙江轩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李某东因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冈县人民法院(2014)青法芦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东的委托代理人于世军,被上诉人李方岩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庆峰、穆佳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13年3月5日李方岩、李某东双方签订292亩土地转让合同一份,承包费总计260,000.00元,该合同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二年。李方岩于2013年耕种一年,种植水稻,该年8月由于防洪需要李方岩种植土地周围土坝被政府炸毁,李方岩种植水稻被水淹没,颗粒无收。李方岩于2014年在争议的土地上自动放弃耕种。该合同中的土地性质原属草原,现已变为滩涂。
本院认为,李方岩与李某东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所涉及的土地原为草原,2014年政府决定改变土地性质确权变更登记为滩涂。从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内容看,争议地块为坝内,属于河道管理范围,不可作为耕地耕种农作物。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河道内的草原或滩涂不允许改变用途用作耕地,虽然在此区域内也有人耕种,但双方当事人对此亦明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无效合同。李某东应返还已收取的承包费。李方岩签订合同后经营管理耕种该土地,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其自愿承担两年的承包费用应予准许。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李某东主张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有效,原判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41.00元,由李某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李方岩与李某东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所涉及的土地原为草原,2014年政府决定改变土地性质确权变更登记为滩涂。从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内容看,争议地块为坝内,属于河道管理范围,不可作为耕地耕种农作物。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河道内的草原或滩涂不允许改变用途用作耕地,虽然在此区域内也有人耕种,但双方当事人对此亦明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无效合同。李某东应返还已收取的承包费。李方岩签订合同后经营管理耕种该土地,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其自愿承担两年的承包费用应予准许。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李某东主张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有效,原判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41.00元,由李某东负担。

审判长:赵子君
审判员:王宏艳
审判员:刘娜

书记员:李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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