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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王某、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
张萍(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
王某
王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水支公司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张萍,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被告王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水支公司。
负责人高春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王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王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水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王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水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长:瓮建红

书记员:刘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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