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皓,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
被告:庞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冉,河北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某某与卜某某、庞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已减半),由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韩根花
书记员:李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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