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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永年县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赵江平,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年县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永年县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3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 张 江

书记员:姜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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